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经修改完善之后,分别于2026年3月15日、20日正式生效实施。为切实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不断提升我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效能,以新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2026年3月19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协调会,专题研讨新条例实施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权限调整、部门协作衔接等重点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县区分局相关人员,局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
新条例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局,聚焦自然保护区治理痛点难点,以5章48条的制度设计,为自然保护区高质量建设、系统化保护、规范化管理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立法成果。新条例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构,核心涉及主管部门职责划转、分区管控体系重构、执法处罚标准升级等关键内容,同时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权限划分、执法流程规范提出新要求。
根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自然保护地领域的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进一步细化,执法处罚力度显著提升。曾智群顾问律师采用新旧法条一一对照的方式,逐条解读了新条例的修改内容,着重对涉原林业部门移交的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讲解。
针对以往管理权责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条例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三级架构。这一调整契合机构改革部署,厘清中央与地方、部门与机构的权责边界,消除监管盲区与重叠,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链条,让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从分散发力转向协同共治,提升治理效能。针对新条例中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成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整要求,会议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协作,以新法实施为契机,继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线索移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制度,明确各部门联络人对接职责,确保自然保护地执法权限调整后工作衔接。下一步,将继续开展新法及执法权限调整专题培训,重新梳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清单,依法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内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筑牢生态保护屏障。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惠州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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